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网消息,2025年第一季度吉安市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案件36起,免罚金额111.7万元,对外公布一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峡江县某米厂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29日,峡江县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峡江县某米厂网店商品页面宣传图片中存在“最佳”用语。经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某某食品旗舰店”内“某某杂粮”的商品网页第一张图片使用“口感细腻、营养均衡、杂粮米、煮饭最佳、煮粥米浆更好”等内容,涉嫌使用最佳用语。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主动进行改正。
处理结果:鉴于案件调查过程,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主动改正且属于首次违法,属于《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七项规定的首违不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峡江县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永新县某餐饮店未及时更新外卖平台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22日,永新县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外卖平台上的经营店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餐饮店,公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但其中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过。经调查,当事人已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但在外卖平台上未及时更新延续后的许可证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当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更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永新县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安福县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9日,安福县局执法人员对安福县某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发现现场有1台起重机械经吉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但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现场执法人员依法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依法复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使用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的认定标准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的规定,安福县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吉水县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的企业店铺中上传了一款“治愈海洋风格系列海星配饰树脂配件diy奶油胶饰品发夹手机壳材料”的文创商品,该商品名称和交易快照中标注了暗示“治愈心情”等无法证实的词语。该商品单价0.23元,销售数量为181件,销售金额41.63元。在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经营场所调查时,当事人当场将该商品名称和交易快照中涉及“治愈”的词语全部予以删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后果。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吉水县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江西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计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3日,吉安县局接消费者举报称江西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花生味米MI酥”计量不合格。经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净含量380克,实际净含量为357.6g,其与标注净含量之差22.4g,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承认该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办期间能说明进货来源,主动将计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下架,同意退货退款,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着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吉安县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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